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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供血浆者须知的通知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5-03-26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(局):

为保障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,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,在供血浆时须遵守以下规定:

一、凡年龄在18-55周岁,身体健康的本地固定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供应活动。申请供血浆时,请携带本人身份证,到居住地区单采血浆站办理供血浆登记,经体检化验合格后,发给可供血浆证。

二、供血浆者只能在户口居住地区()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,不能跨区域供血浆或者流动供血浆。

三、供血浆时应做到每个供血浆者只有一个供血浆证。每次供血浆须持身份证、供血浆证,办理供血浆手续,体检化验合格后方可供血浆。

四、供血浆者只接受机械采集血浆,拒绝手工操作采集血浆。供血浆时两次供血浆间隔不得少于14天,每次供血浆量不得超过600(含抗凝剂)

五、每次供血浆前应接受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项目

    ()合格检查项目:

        年龄:18-55周岁。

        体重:男≥50千克,女≥45千克。

        血压:12-208-12kPa(90-14060-90mmHg),脉压差:≥4kpa(30mmHg)

        体温正常。

    ()血液检验项目

        血型:ABO血型。

        血比重:男≥1.052,女≥1.050

        血清蛋白含量≥60/升

       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≤25单位。

       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(HBsAg)阴性。

       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(HCV)阴性。

        艾滋病病毒抗体(HIV)阴性。

        梅毒试验阴性。